2019-2020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资讯来源: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9-02-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4号)及其它相关规定,为完善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

第一条 落实“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在有效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加强就业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打造专业设置、招生、培养和就业联动机制,推动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良性互动;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动员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实施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计划,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二条 不断完善“全程化、信息化、专业化、个性化”的大学生职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确保毕业生初次和年终就业率稳中有升、稳中提质;毕业生中升学、出国的学生比例逐年提升;学生创业规模、比例得到扩大和提高;有效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

第二部分 职责分工与考核奖励

第三条 推行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成立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就业办公室和创业指导站,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及工作要点,实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召开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会,确保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建立“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办公室-学院-班级”四级联动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机构;就业办公室是就业创业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就业办公室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就业创业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学校每年对对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落实、日常管理、绩效管理和特色工作等方面做好详实过程控制和结果统计,对工作开展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学院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部分 市场建设和调查反馈

第六条 强化服务意识,用开放和协同共赢的理念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通过学校声誉及品牌影响力吸引用人单位主动来校招聘。

第七条 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就业市场维护和开发战略,围绕以岗位培养为中心,创建新的就业创业基地,探索校企合作,提高学生就业创业层次。

第八条 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做好企业进校招聘服务工作。多渠道联系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确保了招聘会、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质量稳步提升。

第九条 树立全员参与就业工作意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校友等人脉和信息资源,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广泛开展合作交流;各学院每年应通过实地走访、电话、网络和信函等方式与重点用人单位沟通交流。

第十条 加大对就业市场的调查力度,科学预测市场走势,以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面向就业市场收集用人单位、毕业校友、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就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意见反馈调查,编制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推动形成就业与招生、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

第四部分 教育引导与校园招聘

第十二条 通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劳动保障与创新创业法律实务》等课程,《生涯启航》、《职业训练营》、《创业训练营》、《校友分享会》、《企业探营》、《团队和个体咨询》等实践活动,在学生中普及职业发展理念,倡导目标管理,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的教育引导。

第十三条 引导学生了解专业、课程设置及适应性职业发展方向;把就业创业与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有机结合,唤醒学生的职业意识,通过组织职业生涯规划专题讲座等品牌活动,引导学生做好大学阶段的专业学习规划,树立明确的大学和职业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 依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能力倾向,把就业创业与创新教育、人格培养有机结合,引导学生理性考取与求职就业、职业发展有关的证书;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引导学生深化大学和职业生涯规划,通过社会实践和实习见习,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化程度。

第十五条 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择业观念;指导学生制作个性化求职简历,学会收集、管理和使用就业信息,掌握求职择业的基本技能,提高毕业生中升学、出国和自主创业的学生比例。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培训、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为学生提供创业导师、创业方案风险评估、创业苗圃预孵化和贷款担保支持等服务;鼓励结合专业特点开展“融入式”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倡导将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校园招聘活动于每年六月启动,组织校园大型双选会、重点行业和企业校园专场招聘会、重点用人单位校园专场招聘(宣讲)会;各学院应承办和组织好重点用人单位校园专场招聘(宣讲)会。任何招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来校发布招聘信息以及进校园开展招聘活动,就业办公室必须对用人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招聘信息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核准,杜绝用人单位发布虚假、夸大、歧视性、误导学生的招聘信息。

第十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学校就业服务网上注册,查询毕业生生源信息、发布招聘需求,通过网络选聘我校毕业生。各学院通过网站和微信平台等新兴媒体应及时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部分 服务管理与政策宣传

第二十条 引导毕业生参加学校和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招聘会,鼓励毕业生通过自荐、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等方式,主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领取《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签约就业以及办理《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至就业办公室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严格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约定。协议书签定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由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至就业办公室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在规定时日内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未与具体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毕业生,《报到证》将按规定派回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户口、档案等一并随转。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需在毕业前向就业办公室出具户籍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接受创业所在地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七条 排摸就业困难毕业生人数,开展就业帮扶工作。符合低保家庭困难条件或残疾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材料,经就业办公室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发放一定数量的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实行毕业生就业进展统计一月两次制度,建立毕业生去向台账,收集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毕业生在就业管理系统上做好去向登记。每年截止825日统计上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签约率。

第二十九条 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咨询活动,让学生全面了解党和国家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咨询活动,让学生了解和知晓就业政策、就业推荐、毕业手续办理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