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加强专业建设,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审议和决策的学术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三)有较高的学术道德修养,办事公正、全局观念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兼任)、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及委员由董事会责成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一届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数的2/3。学术委员均为义务兼职。
第三章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年度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学校其它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检查审定学年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核心课程标准。
(三)审定校内申报的市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参评项目;市级精品课程和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参评项目。
(四)对专业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五)维护学术道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校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及纪律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及其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其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准备上会材料,填写《学术委员会议议题审批表》,全部材料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安排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就不再复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与委员或委员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