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

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资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学校与学院的定位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学院在校党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社会服务、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政管理等职能;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  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 学院所属系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 系所属教研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  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

第八条 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建设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专业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专业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专业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办法开展本学院专业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学院重点专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学院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任免和考核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

6.核定和调整教职员工岗位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工资福利分配办法。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按照学校相关聘任和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按照学校干部选任规定,确定系主任、副系主任、相关科级干部人选,并报学校批复。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模式和目标规范,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监督实施。

3.认定学校教学成果,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4.制订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人才(学生)培养规划。

2.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本学院所辖专业面向院内外的各类课程教学。

3.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组织市级、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3.认定和评估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4.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建立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3.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本学院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组织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并指导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4.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学院负责:

1.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3.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的评奖评优推荐工作,以及对本学院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4.组织实施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5.做好本学院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负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2.实行全校财务收支两条线,全额预算,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3.组织对学院的经费的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学院负责:

1.严格按学校下拨的经费额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2.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支配学院的创收分成经费、学院的各项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二级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3.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学院负责:

1.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本学院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学院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