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信访条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其他组织或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领导、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信访中所涉及的问题。
第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建立敏感时期和关系利益工作的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纠纷。
第五条 各部门领导应充分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查督导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二、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包括: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合理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各级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
(二)一般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如实反映情况、陈述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冒用、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学校有关单位,不得在办公地点及周围静坐,不得在校内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不得纠缠、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无关人员参与信访或滞留接待单位,不得携带危险、管制品进入接待单位。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须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地点;走访学校领导,原则上应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三、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落实学校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指导全校的信访工作,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信访工作会议,积极学习信访业务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
(四)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全面了解学校信访工作的情况。
(五)建立来信登记制度和信访案情分析制度,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拟批、办理、批转重要的信访材料。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七)负责对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的信访材料的办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上报办理结果。
(八)做好关系到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的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九)负责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意,为校领导班子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十)受理师生员工的申诉,组织协调听证等工作。
(十一)定期向有关校领导和重要职能部门通报重要信访事项的进程与处理结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信访事项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三)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准确提供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信访工作的新举措。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并按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信访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按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信访材料存信访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归到档案馆。
(二)处理。一般性的信访事项,由校信访办直接处理;重要来信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办理。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信访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三)回复。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书面回复信访人。向信访人宣传政策,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对走访及署名信访必须按时回复。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事项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回复按照“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原则,由信访办公室或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7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7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信访人按规定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经复查,处理决定正确的原部门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