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9年6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规章,为了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中文: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本单位”)
英文:Shanghai Donghai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和办学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走“专业化、市场化”的办学道路,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本单位由曹助我、姜至本、陶钧、李重华创办。1993年7月经上海市高教局批准筹建民办东海学院。1999年7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3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本单位法人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非营利性。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所有权。
第七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第九条 本单位为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业务范围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各种高等职业技术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配套服务,包括:
1.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2.举办成人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3.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5.从事相关专业的科学研究;
6.开发相关项目的校办产业和事业。
第十条 办学层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三年制专科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专科层次成人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及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本单位办学规模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为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为曹助我、姜至本、陶钧、李重华,其中姜至本于2005年11月去世。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校长依法贯彻落实董事会决策,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十五条 本单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备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本单位董事会由7-13人组成(实际人数以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人数为准),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选由举办者合议后向董事会推荐,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1.选举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推荐董事会成员和组织董事会;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及校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2.修改本单位章程、审定本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
3.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发展规划,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通过清算报告;
6.决定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用人原则,聘任和解聘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校园服务中心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7.审定本单位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审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
9.审定重大融资方案;
10.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讨论并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行使票决制。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全体董事会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录与决议并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不同意决议的应在决议上签名并载明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表决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确认,连同确认的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决定董事会成员及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
2.聘任、解聘本单位的校长、副校长;
3.修改本单位章程;
4.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5.审核本单位的预算、决算;
6.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7.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修改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由党委和工会推荐学校主要职能部门、教职工人选,由教代会代表无记名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 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校长1名,副校长2至3名,校长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公开择优聘用,任期4年。校长的职权:
1.主持召开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组织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长办公会议,并处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必要时董事长出席会议;
2.执行本单位董事会的决定;
3.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4.编制财务预算,制定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批准同意的教学运行经费的财务预算;
5.拟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6.拟定本单位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董事会审定;
7.拟聘重要部门负责人报董事会核准。聘任、解聘和奖惩本单位的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
8.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并向董事会报告;
9.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等。
11.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管理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校园服务中心(含总务处、保卫处职能)、国际交流办公室、图书馆、网络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督导室、培训部等部门;本单位根据教学要求设立二级学院、系、社科教学部、基础教学部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调整和增减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各院、系、处、室主任由校长聘任,并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教学、学生管理方面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学校层面制定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二级学院院长行使如下职责:
1.组织实施本学院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及学生管理。负责制定本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2.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含企业兼职副院长)、专业负责人(含企业兼职专业负责人),并报备学校人事部门;
3.审定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及市级精品课程申报材料;
4.积极推进对外合作办学、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代表本学院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
5.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党和群众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建立团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工作,在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负责党组织建设及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财务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制度;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 . 选举产生学校监事会;
4.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由学校研究办理。
5.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6.教代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执行和落实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和检查监督群众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在各方面支持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党组织办公室、组织、宣传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二级学院专业设置调整方案;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审定学校申报市级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以及市级精品课程的相关材料;
3.审议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有关教育教学(管理)科研项目或学术成果;
4.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贰仟万元人民币,其中贰拾万元由举办者于1993年现金出资,其他为历年办学积累。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1.举办者投入;
2.政府扶持资金;
3.学费、住宿费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取得的收入是用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事业。本单位经费收入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本单位未来事业的发展。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依法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如有结余,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包括审计在内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施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年度预算、决算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前,必须依法开展离职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扶持资金、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资产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本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单位的资产,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六章 专业设置
第四十九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
2.有相应的实验室及实训场地;
3.有相应企业支持,实行校企合作的教育形式;
4.力求提高经济效率,讲究教学成本。
第五十条 各院、系申报建立新专业,应作市场调查,全面论证,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一条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底接受各院、系申请设置新专业,五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六月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七章 师资队伍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与专业设置和在校生人数相适应的专职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队伍构成为老、中、青三结合,以聘任思想政治素质好、创新意识强的中青年高学历教师为主。兼职教师队伍主要聘任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较高的高职称专业人员。本单位强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五十三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采用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和面试,被录用者由本单位校长签署聘任合同。
第五十四条 被本单位聘任连续任职工作满五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或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单位做出较大贡献的高职称或高学历的教师或职工。经本单位董事会审定批准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本单位应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地位。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2.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调换专业,跨专业、学院选修课程;完成学业要求,具备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
3.参加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4.对纪律处分和社管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爱国守法、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遵守《学生手册》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利益;
2.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3.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4.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学习及职业技能大赛、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为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单位依法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与清算。
1. 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本单位无法进行继续活动;
2. 本单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 本单位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指导下由董事会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债权人代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六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按照章程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性教育事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届时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告后依法处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自尊,自强,认真,求真”。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形徽标,图案为学校信息中心大楼轮廓,呈对称风帆形状,下侧画有起伏波浪,意寓“东海学院,扬帆起航”。
第六十九条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条 校歌名称为《东海学院之歌》,方尼作词,沈亚威作曲
第七十一条 校旗为蓝色或白色,上面印有学校徽志和校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指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指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于核准之日起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6月19日